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申117号
再审申请人:***,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再审申请人: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38号豪鲁电子商厦3f-99。
法定代表人:赵秀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通和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初佳丽,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成军
审判员 苏丽杰
审判员 宋智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慧
书记员任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