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240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佳丽,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