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1282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市某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执行江苏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某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苏1282执181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