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

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柔秦建筑安装中心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6092号
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新丰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蒋红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运东,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柔秦建筑安装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舜浦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锋雷,经理。
被告:杨锋雷,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柔秦建筑安装中心、杨锋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9.70元,减半收取计2,244.85元,由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洁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房昳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