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民初1194号
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新丰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蒋红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远东,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前溪村委会。
负责人:胡振烽。
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以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江分公司自愿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8元,减半收取计3324元,由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毅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季阳
书 记 员 马金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