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

2255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2255号
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范加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运东,江苏君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木,江苏君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宗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