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1530号
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新丰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范加兰,任执行董事。
被告:***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乐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伯国,任经理。
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小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