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

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1530号

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新丰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范加兰,任执行董事。

被告:***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乐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伯国,任经理。

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荣泰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小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