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4民初222号
原告:中浦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蔡榨镇兴崛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该公司行政副总,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浦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未按时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2元,由原告中浦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