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民终3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中浦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东区34号湖北自动化研究所科研实验综合楼斗转科技孵化器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威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金山工业新区A4路以东、A6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浦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浦公司)因与湖北威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205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法庭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涉案安装合同中既有根据实际情况、实际用量进行结算的约定,也有固定工程总价的约定,同时还存在本合同最终金额按照最终验收清单结算的约定。根据合同中“***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者工作量以外委托中浦公司完成一定工程或者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中浦公司,没有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威辰公司不予结算”的约定,可以认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按固定价结算,承包范围之外的工程据实结算。是否存在承包范围之外并经威辰公司同意的工程以及工程款具体数额,一审未予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205民初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聂 潇
审判员 乐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