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1600号
原告: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茆成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贵,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润扬南路**(蓝山庄园)25-512。
法定代表人:金宏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计3045元,保全费2116元,合计5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兆平
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
人民陪审员 吴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国鑫
书 记 员 沈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