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1498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莲,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安市雅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安市雅周镇雅周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21014221736Q。
法定代表人:单蓓,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雅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泰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8号)科技创业园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89642280M。
法定代表人:计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雅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关于原告***与被告海安市雅周镇人民政府、江苏泰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苏0621民初74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苏06民终50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2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
书记员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