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4593号之一
原告:***,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89642280M,住所地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8号)科技创业园404室。
法定代表人:计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大丰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527108810,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区海港新城启动区星光大道南侧星湖花园36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葛曙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大丰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泰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肖**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1元,减半收取48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锋
人民陪审员*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