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4民初800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郧阳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金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79591658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金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18226526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女,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龚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