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1执7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金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18226526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5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湖北子胥湖集团生态新区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湖北子胥湖集团生态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本院已将标的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321执7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