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大全与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4民初800号
原告:*大全,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郧阳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金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79591658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金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18226526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女,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大全与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大全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全撤回对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大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龚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