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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2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怀青,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义乌市壹筑壹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香江大厦1505室。

法定代表人:赵艺笑。

原审第三人:义乌市鸿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48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玲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壹筑壹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义乌市鸿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2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晋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周俊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徐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