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2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怀青,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义乌市壹筑壹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香江大厦1505室。
法定代表人:赵艺笑。
原审第三人:义乌市鸿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48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玲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壹筑壹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义乌市鸿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2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晋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周俊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徐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