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3232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与桐城路交叉口曙宏新村16幢212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081124。
 法定代表人:张伟,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正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 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