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125民初7791号
原告:许某,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周某,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与被告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某已收到欠款,现原告许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50元(许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9.75元,由许某负担,本院退回许某229.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