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财保615号
申请人:冠县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苏州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同心镇那柯里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澜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老街村下松山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4377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