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冠县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财保615号 申请人:冠县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苏州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同心镇那柯里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澜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老街村下松山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4377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