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797号
申请人:山东运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苏州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同心镇那***。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澜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老街村下松山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6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