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8执9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同心镇那柯里村。
法定代表人:李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世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凌云路(陶府广场旁)。
法定代表人:黄显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景东路兴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御笔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屹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世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景东路兴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云08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世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景东路兴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世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名下的猎豹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云J×××××,车辆识别代号为015741),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世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名下的江淮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云J×××××,车辆识别代号为021491),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景东路兴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猎豹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云J×××××,车辆识别代号为005369),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景东路兴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别克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云J×××××,车辆识别代号为022858),查封期限为二年。
五、查封被执行人景东路兴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江西五十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云J×××××,车辆识别代号为008014),查封期限为二年。
六、由各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各自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斯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