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世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终1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世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凌云路(陶府广场旁)。
法定代表人:黄显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同心镇那柯里村。
法定代表人:李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东,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
法定代表人:白聚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彬,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景东路兴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御笔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屹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浩楠。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世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景东路兴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8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世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以其欲与被上诉人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景东路兴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处理本案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世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世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571元,减半收取43785.5元,由***世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蕾审判员张萍审判员刘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