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终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2民初9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万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2民初92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608元,均减半收取80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