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7财保42号
申请人: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组织机构代码:67737518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飞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组织机构代码10997186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汽车、房产、地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飞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汽车、房产、地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