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1299号之一
原告: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组织机构代码:6773751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73751896
法定代表人:**才,公司董事长。
被告: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2522161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522161X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玉柱,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龙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