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1435号之一
原告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8元,减半收取2394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164元,由原告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涛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