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景县兴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7民初293号
原告: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最县广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3751896.
法定代表人:**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理。
被告:景县兴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770048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县兴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计1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