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14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才。
被申请人: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143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及其名下房产、地产、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