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金龙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12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组织机构代码:6773751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73751896。
法定代表人:**才,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2522161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522161X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双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龙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冀1127民初12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金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案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及对其名下车辆、房产、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