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

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2769号之三 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西早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666355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黄河中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80537172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276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予准许。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