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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英德浙商展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浙商展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德浙商展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1民初3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是“权属纠纷”属于定性错误。房屋属于上诉人所有,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并未对涉案房屋或者土地提出确权的诉求,且在土地、房屋主管部门尚未撤销上诉人持有的房产证的前提下,上诉人对房屋的权利不应当被质疑。被上诉人对涉案物业采取暴力拆除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诉请对涉案物业“恢复原状”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二、指令英德市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被上诉人英德浙商展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英德浙商展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危险;二、判令英德浙商展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修复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100135884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100135881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100135875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100135876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100135903号物业,恢复原状;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英德浙商展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持有行政机关颁发的房地产权证,英德浙商展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成功竞得案涉土地,对案涉土地持有成交确认书及地上建筑物缴款凭证、土地使用权证(英德国用2013第1472号)。由于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英德浙商展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土地均主张具有所有权、使用权,因此,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英德浙商展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是权属之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恢复原状纠纷,属于侵权之诉。上诉人对其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房屋物业持有房产证,是该房屋物业的权利人,且诉讼请求未涉及权属争议。因此,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1民初332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禹 莉 审 判 员 杨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