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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8民终1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9)粤1881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重新核算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书同时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法院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2、医疗费属于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的范围,且被上诉人受伤是第三人侵权导致,根据相关规定,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被上诉人掌握与第三人之间的相关凭证,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上诉人没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义务。4、仲裁裁定书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审判决书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有误,应根据上诉人基本工资计算。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未答辩。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限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二、驳回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详见一审判决书。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正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对于终局裁决事项不予审查是否正确;2、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第一点,英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书已经列明不同裁决事项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并且对其救济途径作了不同的陈述,故应当视为英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分别制作了仲裁裁决书。对于明确列为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已载明如果上诉人有证据证明该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撤销。因此,在上诉人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予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第二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禹 莉 审 判 员 杨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