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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1076号 原告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工业区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周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气凝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诺斯伯勒市福布斯路30号B座。 法定代表人约翰·费尔班克斯,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9日做出的第375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并通知**气凝胶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气凝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就**气凝胶公司拥有的名称为“凝胶片的制造方法”的200480023972.7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 (1)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新权利要求1是在原权利要求1中补入原权利要求4、6和19的部分技术特征,并没有通过重新撰写权利要求构建了新的层次体系,因此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12也符合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新权利要求3是在原权利要求20中补入原权利要求1、4、6和18的部分技术特征,并不是属于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同理,新权利要求10也符合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新权利要求4包括3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该3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分别是在原权利要求3、6和7的基础上补入原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而形成的,其同样并不是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同理,新权利要求5也符合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 因此,**气凝胶公司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2)关于修改是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修改原则 关于修改是否导致超范围:关于①,本专利原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了“再详细言之,本发明阐述一种连续方式的凝胶片工艺,其中,凝胶片是藉由上述方法中的任一者所制造,并缠卷为多个层。此为一种用于高效率干燥操作的新颖且有效率的凝胶片工艺”。由此可以,缠卷该已形成的凝胶片在原说明书中已有记载,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关于②,本专利原说明书第0029段记载了“以传送速度来控制胶化点的时机是有利的,如此一来,该材料于传送装置末端进行任何机械操作前能具有足够时间熟化及强化。虽然于胶化点后,黏质凝胶结构中聚合物链的扩散及随后的固体网状生成(solid network growth)明显地缓慢,但为了得到具有最佳热性质及机械性质的气凝胶,于胶化点后维持原凝胶液(母液)一段时间是必要的。该凝胶不受干扰而“熟化”的此段时间称为“脱水收缩 (syneresis)”,此外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4和5也分别记载了对不缠卷和缠卷的凝胶片进行熟化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中熟化缠卷后的凝胶片的方案并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关于③,本专利说明书第0053段记载了“缠卷凝胶片的同时,将透水性间隔层与凝胶片共同缠卷,使得凝胶片的任两层之间被间隔层分开。此间隔层可选择为不透水的。将该卷状凝胶片组合进一步于超临界干燥机中干燥”。由此可见,干燥已缠卷的凝胶片已在原说明书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并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未导致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气凝胶公司对权利要求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有关无效阶段修改原则的规定。 鉴于**气凝胶公司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的要求,并且该修改并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为:**气凝胶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12。 (3)关于证据 反证1-4、对比文件1-5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4)关于创造性 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张的独立权利要求1、9、1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进一步其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8、10-1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因此本专利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原告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诉称:第三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缠绕对象是已形成的凝胶片,与其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完全不同。被诉决定认定第三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超范围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做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气凝胶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0480023972.7、名称为“凝胶片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其优先权日为2003年6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16日,专利权人为第三人。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续地铸造填满溶剂的凝胶片材料的工艺,包括:连续地结合溶胶与凝胶诱发剂以形成经催化的溶胶;提供至少一纤维材料;以及以预定速率分配该经催化的溶胶于移动元件上来形成凝胶片,该预定速率有效地使该经催化的溶胶于该移动元件上发生凝胶化,该移动元件实质包含一个作为该溶胶的单一模制表面的移动传送带,其中,于凝胶化前将该纤维材料与经催化的溶胶结合。 2. 如权利要求1的工艺,其中,该溶胶包括选自无机材料、有机材料、及无机材料与有机材料的组合所组成的群组的材料。 3. 如权利要求1的工艺,其中,该移动元件包含侧边。 4. 如权利要求2的工艺,其中,该无机材料选自氧化锆、氧化钇、氧化铪、氧化铝、氧化钛、氧化铈、及氧化硅、氧化镁、氧化钙、氟化镁、氟化钙、及上述材料的组合所组成的群组。 5. 如权利要求2的工艺,其中,该有机材料选自聚丙烯酸酯、聚烯烃、聚苯乙烯、聚丙烯腈、聚氨脂、聚酰亚胺、聚糠醇、酚糠醇、三聚氰胺甲醛、间苯二酚甲醛、甲酚甲醛、酚甲醛、聚乙烯醇二醛、聚氰酸酯、聚丙烯酰胺、各种环氧树脂、琼脂、及琼脂糖、以及上述材料的组合所组成的群组。 6. 如权利要求1的工艺,其中,该纤维材料为纤维絮或衬垫材料。 7. 如权利要求6的工艺,其中,该移动元件包含侧边。 8. 如权利要求6的工艺,其中,该溶胶包括选自无机材料、有机材料、及无机材料与有机材料的组合所组成的群组的材料。 9. 如权利要求6的工艺,其中,该无机材料选自氧化锆、氧化钇、氧化铪、氧化铝、氧化钛、氧化铈、及氧化硅、氧化镁、氧化钙、氟化镁、氟化钙、及上述材料的组合所组成的群组。 10. 如权利要求6的工艺,其中,该有机材料选自聚丙烯酸酯、聚烯烃、聚苯乙烯、聚丙烯腈、聚氨脂、聚酰亚胺、聚糠醇、酚糠醇、三聚氰胺甲醛、间苯二酚甲醛、甲酚甲醛、酚甲醛、聚乙烯醇二醛、聚氰酸酯、聚丙烯酰胺、各种环氧树脂、琼脂、及琼脂糖、以及上述材料的组合所组成的群组。 11. 如权利要求6的工艺,其中,该纤维絮或衬垫材料包括选自无机材料、有机材料、及无机材料与有机材料的组合所组成的群组的纤维。 12. 如权利要求6的工艺,其中,该纤维絮或衬垫材料包括具有介于0.1μm至1000μm范围内的直径的纤维。 13. 如权利要求6的工艺,其中,该纤维絮或衬垫材料包括具有介于0.001μm至10μm范围内的直径的纤维。 14. 如权利要求1或6的工艺,还包括以下步骤:将卷曲的纤维分布至整个凝胶片。 15. 一种连续地铸造填满溶剂的凝胶片材料的工艺,包括:以预定速率分配经催化的溶胶于移动元件上,而连续地形成凝胶片,该移动元件实质包含一个作为该溶胶的单一模制表面的移动传送带;提供至少一纤维材料;于凝胶化前结合该纤维材料与经催化的溶胶;以及利用选自下列所组成群组的工艺于移动元件中诱发凝胶化:(a)化学工艺,及(b)由能量源消散预定量的能量至该溶胶的截面区域。 16. 如权利要求15的工艺,其中,该纤维材料为纤维絮或衬垫材料。 17. 如权利要求15或16的工艺,其中,该能量源选自电磁能量源、红外光能量源、x射线能量源、微波能量源、γ射线能量源、声能量源、超音波能量源、粒子束能量源、电子束能量源、β粒子能量源、α粒子能量源、及上述能量源的组合所组成的群组。 18. 如权利要求1的工艺,还包括以下步骤:熟化该凝胶片。 19. 一种连续地铸造填满溶剂的凝胶片材料的工艺,包括:连续地结合溶胶与凝胶诱发剂以形成经催化的溶胶;以预定速率分配该经催化的溶胶于移动元件上来形成凝胶片,该移动元件实质包含一个作为该溶胶的单一模制表面的移动传送带,而该预定速率有效地使该经催化的溶胶于该移动元件上发生凝胶化;以及缠卷该已形成的凝胶片。 20. 如权利要求19的工艺,还包括以下步骤:干燥该已缠卷的凝胶片。 21. 一种连续地铸造填满溶剂的凝胶片材料的工艺,包括:连续地结合溶胶与凝胶诱发剂以形成经催化的溶胶;藉由以预定速率分配该经催化的溶胶于移动元件上来形成凝胶片,该移动元件实质包含一个作为该溶胶的单一模制表面的移动传送带,而该预定速率有效地使该经催化的溶胶于该移动元件上发生凝胶化;以及干燥该已形成的凝胶片。”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以下内容,首先,本发明阐述一种连续方式的凝胶片工艺,其中,凝胶片是藉由上述方法中的任一者所制造,并缠卷为多个层。此为一种用于高效率干燥操作的新颖且有效率的凝胶片工艺。其次,以传送速度来控制胶化点的时机是有利的,如此一来,该材料于传送装置末端进行任何机械操作前能具有足够时间熟化及强化。虽然于胶化点后,黏质凝胶结构中聚合物链的扩散及随后的固体网状生成(solid network growth)明显地缓慢,但为了得到具有最佳热性质及机械性质的气凝胶,于胶化点后维持原凝胶液(母液)一段时间是必要的。该凝胶不受干扰而“熟化”的此段时间称为“脱水收缩 (syneresis)”。再次,实施例4和5分别记载了对不缠卷和缠卷的凝胶片进行熟化的方案。最后,缠卷凝胶片的同时,将透水性间隔层与凝胶片共同缠卷,使得凝胶片的任两层之间被间隔层分开。此间隔层可选择为不透水的。将该卷状凝胶片组合进一步于超临界干燥机中干燥。 2018年5月17日,原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1全部无效。 2018年5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018年7月13日,第三人提交了意见***,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续地铸造填满溶剂的凝胶片材料的工艺,包括: 连续地结合溶胶与凝胶诱发剂以形成经催化的溶胶; 提供至少一纤维材料;以及 以预定速率分配该经催化的溶胶于移动元件上来形成凝胶片,该预定速率有效地使该经催化的溶胶于该移动元件上发生凝胶化,该移动元件实质包含一个作为该溶胶的单一模制表面的移动传送带,其中,于凝胶化前将该纤维材料与经催化的溶胶结合;以及 缠卷该已形成的凝胶片, 其中,该溶胶包括氧化硅,该纤维材料为纤维絮或衬垫材料。 2. 如权利要求1的工艺,还包括以下步骤:熟化该凝胶片。 3. 如权利要求2的工艺,还包括以下步骤:干燥该已缠卷的凝胶片。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工艺,其中,该移动元件包含侧边。 5.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工艺,其中,该纤维絮或衬垫材料包括选自无机材料、有机材料、及无机材料与有机材料的组合所组成的群组的纤维。 6. 如权利要求1的工艺,其中,该纤维絮或衬垫材料包括具有介于0.1μm至1000μm范围内的直径的纤维。 7. 如权利要求1的工艺,其中,该纤维絮或衬垫材料包括具有介于0.001μm至10μm范围内的直径的纤维。 8. 如权利要求1的工艺,还包括以下步骤: 将卷曲的纤维分布至整个凝胶片。 9. 一种连续地铸造填满溶剂的凝胶片材料的工艺,包括:以预定速率分配经催化的溶胶于移动元件上,而连续地形成凝胶片,该预定速率有效地使该经催化的溶胶于该移动元件上发生凝胶化,该移动元件实质包含一个作为该溶胶的单一模制表面的移动传送带;提供至少一纤维材料; 于凝胶化前结合该纤维材料与经催化的溶胶;以及利用选自下列所组成群组的工艺于移动元件中诱发凝胶化:(a)化学工艺,及(b)由能量源消散预定量的能量至该溶胶的截面区域;以及缠卷该已形成的凝胶片;其中,该溶胶包括氧化硅,该纤维材料为纤维絮或衬垫材料。 10. 如权利要求9的工艺,还包括以下步骤:熟化该凝胶片。 11. 如权利要求10的工艺,还包括以下步骤:干燥该已缠卷的凝胶片。 12. 如权利要求9的工艺,其中,该能量源选自电磁能量源、红外光能量源、x射线能量源、微波能量源、γ射线能量源、声能量源、超音波能量源、粒子束能量源、电子束能量源、β粒子能量源、α粒子能量源、及上述能量源的组合所组成的群组。 13. 一种连续地铸造填满溶剂的凝胶片材料的工艺,包括:连续地结合溶胶与凝胶诱发剂以形成经催化的溶胶; 提供至少一纤维材料; 藉由以预定速率分配该经催化的溶胶于移动元件上来形成凝胶片,该移动元件实质包含一个作为该溶胶的单一模制表面的移动传送带,而该预定速率有效地使该经催化的溶胶于该移动元件上发生凝胶化;其中,于凝胶化前将该纤维材料与经催化的溶胶结合; 缠卷该已形成的凝胶片; 熟化该凝胶片;以及 干燥该已形成的凝胶片; 其中,该溶胶包括氧化硅,该纤维材料为纤维絮或衬垫材料。” 2018年8月30日,原告提交了意见***,认为第三人的修改不符合无效阶段修改的相关要求,应当不予接受,同时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补充了***范围的无效理由,并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13仍不具备创造性。 2018年9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第三人当庭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续地铸造填满溶剂的凝胶片材料的工艺,包括:连续地结合溶胶与凝胶诱发剂以形成经催化的溶胶; 提供至少一纤维材料;以及以预定速率分配该经催化的溶胶于移动元件上来形成凝胶片,该预定速率有效地使该经催化的溶胶于该移动元件上发生凝胶化,该移动元件实质包含一个作为该溶胶的单一模制表面的移动传送带,其中,于凝胶化前将该纤维材料与经催化的溶胶结合;以及缠卷该已形成的凝胶片, 其中,该溶胶包括氧化硅,该纤维材料为纤维絮或衬垫材料。 2. 如权利要求1的工艺,还包括以下步骤:熟化该凝胶片。 3. 如权利要求2的工艺,还包括以下步骤:干燥该已缠卷的凝胶片。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工艺,其中,该移动元件包含侧边。 5. 如权利要求1的工艺,其中,该纤维絮或衬垫材料包括选自无机材料、有机材料、及无机材料与有机材料的组合所组成的群组的纤维。 6. 如权利要求1的工艺,其中,该纤维絮或衬垫材料包括具有介于0.1μm至1000μm范围内的直径的纤维。 7. 如权利要求1的工艺,其中,该纤维絮或衬垫材料包括具有介于0.001μm至10μm范围内的直径的纤维。 8. 如权利要求1的工艺,还包括以下步骤:将卷曲的纤维分布至整个凝胶片。 9. 一种连续地铸造填满溶剂的凝胶片材料的工艺,包括: 以预定速率分配经催化的溶胶于移动元件上,而连续地形成凝胶片,该预定速率有效地使该经催化的溶胶于该移动元件上发生凝胶化,该移动元件实质包含一个作为该溶胶的单一模制表面的移动传送带; 提供至少一纤维材料; 于凝胶化前结合该纤维材料与经催化的溶胶;以及 利用选自下列所组成群组的工艺于移动元件中诱发凝胶化:(a)化学工艺,及(b)由能量源消散预定量的能量至该溶胶的截面区域; 以及缠卷该已形成的凝胶片; 其中,该溶胶包括氧化硅,该纤维材料为纤维絮或衬垫材料。 10. 如权利要求9的工艺,还包括以下步骤:熟化该凝胶片。 11. 如权利要求9的工艺,其中,该能量源选自电磁能量源、红外光能量源、x射线能量源、微波能量源、γ射线能量源、声能量源、超音波能量源、粒子束能量源、电子束能量源、β粒子能量源、α粒子能量源、及上述能量源的组合所组成的群组。 12. 一种连续地铸造填满溶剂的凝胶片材料的工艺,包括:连续地结合溶胶与凝胶诱发剂以形成经催化的溶胶; 提供至少一纤维材料; 藉由以预定速率分配该经催化的溶胶于移动元件上来形成凝胶片,该移动元件实质包含一个作为该溶胶的单一模制表面的移动传送带,而该预定速率有效地使该经催化的溶胶于该移动元件上发生凝胶化;其中,于凝胶化前将该纤维材料与经催化的溶胶结合; 缠卷该已形成的凝胶片; 熟化该凝胶片;以及干燥该已形成的凝胶片; 其中,该溶胶包括氧化硅,该纤维材料为纤维絮或衬垫材料。” 2018年10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被诉决定。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表示,其对于被诉决定之异议仅限于“二、决定的理由”之“(二)关于审查基础和审理范围”部分,对于被诉决定的其他内容其均不持异议。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本专利各文本、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对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及修改方式分别进行了规定,修改原则即包括: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好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修改的具体方式中包括了“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上述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冲突之处,法院可以参照适用。 就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而言,参照《专利审查指南》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定义可知,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理解应当是:通过在所要修改的权利要求中补入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权利要求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形成一个新的保护范围更小的权利要求,以代替原来的权利要求,原来的权利要求不再保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数量相对于原权利要求书不发生超出预期的变化;并且通常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从而构建出新的权利要求的层次体系。“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并没有要求所补入的技术特征必须来自于从属于同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可以来自权利要求书中的任一项权利要求,只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即可。 到本案,新权利要求1是在原权利要求1中补入原权利要求4、6和19的部分技术特征,并没有通过重新撰写权利要求构建了新的层次体系,因此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12也符合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新权利要求3是在原权利要求20中补入原权利要求1、4、6和18的部分技术特征,并不是属于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同理,新权利要求10也符合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新权利要求4包括3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该3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分别是在原权利要求3、6和7的基础上补入原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而形成的,其同样并不是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同理,新权利要求5也符合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因此,第三人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就修改是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修改原则而言,关于修改是否导致超范围:关于①,根据本专利原说明书第0016段的记载可知,缠卷该已形成的凝胶片在原说明书中已有记载,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关于②,根据本专利原说明书第0029段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2中熟化缠卷后的凝胶片的方案并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关于③,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3段的记载可知,干燥已缠卷的凝胶片已在原说明书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并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第三人对权利要求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有关无效阶段修改原则的规定。原告有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对被诉决定中所涉及的其他内容不持异议,故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气凝胶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周 华 人 民 陪 审 员   李淑云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技术调查官*** 法 官 助 理   何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