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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暖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8民终1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英德市英红镇红工业区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暖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10层1008B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暖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框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1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驳回暖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暖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暖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非本案适格原告,一审认定错误。《幕墙热工失败案例》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是***,其中的插图4、5为第三方完成,并非***或暖框公司的作品。暖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材料的著作权是***享有,而不是专利代理机构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或专利代理师***享有。二、一审多项证据未予查明,适用法律和程序错误。《著作权权属协议》是一审庭审后出示的,一审未经质证作为关键证据认定;暖框公司关于***的证据是否本人签名,***公司已提出异议,一审未予核实直接作为定案证据,均违反法定程序。三、暖框公司的的文字比对内容,无相同语句、措辞不同,不构成实质相同。四、***公司对被诉图文的使用,是合理使用。***公司并非为了利用涉案作品进行营利,只是为了说明***公司产品的应用场景这一问题,且所占篇幅极小,属于适度引用型合理使用,依法无需经过权利人许可及支付费用。五、***公司经营的是气凝胶产品,并未因该宣传手册获利,也并非利用涉案作品内容经营获利,未给暖框公司造成损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六、被诉图文并无与暖框公司有关的内容,***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上诉人暖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 暖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停止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图片及文字;2.***公司赔偿暖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3.***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2日,暖框公司通过其账号在豆丁网上发表了案外人***署名的文章《幕墙热工失败案例》,该文分为前言、案例分析、总结,并有6组图片,其中图4为“红外线热成像仪的拍摄结果”,图5为“热工有限元分析软件THERM的分析结果”。***是暖框公司的员工,双方系劳动关系,***发表该文时在其名字后同时列明了暖框公司。在暖框公司提交的与***签订的《著作权权属协议》中,载明了“***同意其在暖框公司公司就职期间为暖框公司撰写、完成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文章、工程项目分析意见、课程讲稿,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受侵害时,暖框公司享有独立和完整的诉权,以及独立和完成的获得赔偿的权利。***不享有上述权利”。 申请号201580015363.5的发明专利“阻断通过幕墙建筑节点热冷桥传热的结构”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是案外人***,授权公告日是2018年9月25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载明:“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断通过幕墙建筑节点热冷桥传热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幕墙为可视幕墙玻璃(10),所述可视幕墙玻璃(10)通过金属压块(11)和胶条(12)固定在所述室内金属龙骨(13)上,所述室内金属龙骨(13)和金属构件(14)相结合的部位为相互配合的凹槽形,在所述室内金属龙骨(13)和金属构件(14)之间的隔热条(15)通过紧固件固定在室内金属龙骨(13)上,所述可视幕墙玻璃(10)和金属构件(14)之间通过硅酮密封胶密封。” 2018年11月23日,***出具一份《“阻断通过幕墙建筑节点热冷桥传热的结构发明专利”专利和著作权使用许可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暖框公司使用“阻断通过幕墙建筑节点热冷桥传热的结构”专利以及专利说明书附图作品及文字作品;若发现第三人未经许可实施针对“阻断通过幕墙建筑节点热冷桥传热的结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侵权方有权单独作为暖框公司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暖框公司确认案外人***化名**曾与***公司的***进行洽谈、协商,获取、收集了***公司的相关宣传手册。本案中,暖框公司提交了***公司的宣传手册作为证据,该宣传手册分为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以及应用领域,应用领域部分又分为住房地板保温应用、地铁设施保温应用、建筑内墙保温应用、机场建筑隔热应用、别墅建筑隔热应用、玻璃幕墙绝热应用等。暖框公司认为该宣传手册在玻璃幕墙绝热应用部分中,在说明“幕墙保温存在的问题”时使用了文章《幕墙热工失败案例》中的图4“红外线热成像仪的拍摄结果”以及图5“热工有限元分析软件THERM的分析结果”,在说明“气凝胶产品应用结构”时使用了201580015363.5发明专利的说明书附图及部分文字说明,文字说明为“10为幕墙玻璃;11为金属压块;12为胶条;13为室内金属龙骨;14为金属构件;15为气凝胶隔热条。幕墙玻璃通过金属压块和胶条固定在室内金属龙骨上面,金属龙骨和金属构件相结合的部位为相互镶嵌固定的凹槽型,而气凝胶隔热条就用于龙骨及构件的中间部门,起到阻断热桥的作用。最后,幕墙玻璃和金属构件之间通过硅酮密封胶密封”。 2021年5月,暖框公司向***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其中载明“我方客户发现你方的宣传文件《广东***-建筑介绍》中使用了我方客户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及部分文字说明。...由上述比对可以看到,你方使用的图片及文字表达与我方客户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及文字完全相同。我方客户花费了大量的人力以及物力制作图片并以文字予以说明,相应图片及文字创作等均具有独创性,我方客户对此享有著作权。你方的上述使用严重侵犯我方客户的著作权。尤其,你方使用的图片背景带有‘豆丁网’的水印,这更充分说明你方系通过豆丁网接触到我方客户发表的作品并予以抄袭...”。 为处理本案法律事务的相关事宜,暖框公司委托北京市京***事务所代理进行诉讼,为此支付了30000***费。此外,暖框公司为固定、保全证据,委托北京市方圆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公证,为此支付了公证费5000元。 一审庭审中,***公司表示在收到律师函后已无再使用涉案图片和文字,但对此并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暖框公司没有提供因***公司行为而致其它具体经济损失数额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的规定,文章《幕墙热工失败案例》是属于文字作品,201580015363.5发明专利的说明书附图是属于图形作品,均系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之对象。 案外人***是文章《幕墙热工失败案例》的著作人,其与暖框公司签订了《著作权权属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故暖框公司对文章《幕墙热工失败案例》具有著作权上的相关权利。根据案外人***出具的《“阻断通过幕墙建筑节点热冷桥传热的结构发明专利”专利和著作权使用许可授权书》,暖框公司是“阻断通过幕墙建筑节点热冷桥传热的结构发明专利”(201580015363.5)发明专利的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 结合***公司宣传手册可知,该宣传手册在玻璃幕墙绝热应用部分在说明“幕墙保温存在的问题”时使用了与文章《幕墙热工失败案例》中“红外线热成像仪的拍摄结果”以及“热工有限元分析软件THERM的分析结果”完全一致;在说明“气凝胶产品应用结构”时使用了与201580015363.5发明专利完全一致的说明书附图,文字说明部分也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部分文字高度相似、意思一致。尽管上述图片及文字仅占宣传手册的较少篇幅,但是***公司在该手册中使用他人作品没有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该手册也非出于非营利性的教学、科研或**的目的,故***公司的该使用行为不在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之内,不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保护,***公司将他人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进行宣传、发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的规定,侵权行为明显、事实清楚,对于***公司认为“属于合理使用、适度引用”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公司应向暖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暖框公司要求***公司停止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删除侵权图片及文字的诉讼请求。暖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哪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公司侵害暖框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明显、事实清楚,应当在其宣传手册中停止、删除使用涉及暖框公司著作权的图片及文字说明。 关于暖框公司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的诉讼请求。首先,***使用文章《幕墙热工失败案例》的图片仅占宣传手册的较少篇幅,且该文仅发表在豆丁网而非更具专业性、权威性及学术性的中国知网(CNKI),无法体现下载率、转载率及引用率,影响力相对不大。其次,虽然***也使用了201580015363.5发明专利的图片及部分文字说明,但该行为也只是作商业上的推广及说明,而非实施了侵害该专利权的行为。再次,本案中,暖框公司没有提供因***公司行为而致其它具体经济损失数额的证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的规定,一审法院酌定***公司赔偿暖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判决如下: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停止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中删除侵权图片及相关文字说明;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暖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公司负担。暖框公司已预交52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诉讼费525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期间,***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如何撰写技术方案简单的专利申请文件?》及时间戳存证,2.专利代理实务实习管理办法,3.(2017)粤03民终12423号民事判决,4.《幕墙热工失败案例》和《量化幕墙传热系数二八法则及其对幕墙节能的影响》及时间戳存证。暖框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著作权权属协议,2.权属声明。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公司提交的证据1、2、3及4中《量化幕墙传热系数二八法则及其对幕墙节能的影响》与涉案作品的权属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公司提供的证据4中的《幕墙热工失败案例》及暖框公司提供的证据1、2的关联性和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属情况需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2年1月17日,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权属声明》,明确“1.***是专利申请号‘201580015363.5’,发明名称‘阻断通过幕墙建筑节点热冷桥传热的结构’的专利及专利文件的发明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2.***享有与该专利申请及授权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和完整的知识产权。3.***享有独立和完整的诉权,有权主张他人擅自使用该专利文件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涉案作品的权利主体如何认定;二、***公司是否侵害涉案作品的复制权;三、如果构成侵权,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现有证据,涉案《幕墙热工失败案例》发表于2018年5月2日,由***署名,其后列明暖框公司。该发表时间在***与暖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且***也签署《著作权权属协议》表示就职期间为暖框公司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由暖框公司享有著作权并独立行使诉权;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和权利人为***,专利代理机构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权属声明》确认专利文件的著作权人为***,而***出具许可授权书同意暖框公司以独占许可方式使用涉案发明专利及专利说明书附图及文字作品及独立行使诉权;在没有足够反证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暖框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公司虽然对涉案作品的权利主体提出异议,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或第三方、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在其产品宣传手册的玻璃幕墙绝热应用部分在说明“幕墙保温存在的问题”时使用了《幕墙热工失败案例》中的“红外线热成像仪的拍摄结果”以及“热工有限元分析软件THERM的分析结果”图片;在说明“气凝胶产品应用结构”时使用了涉案发明专利说明书附图,且文字说明部分也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部分文字高度相似、意思一致。***公司主张仅是为了介绍说明其气凝胶产品的应用场景而引用涉案作品,且篇幅极小,并不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规定,经审查,其一,被诉图文使用在***公司的产品***之中,具有营利目的并非基于新闻报道或教学科研需要;其二,***公司的***中关于玻璃幕墙绝热应用是其产品多种不同应用场景中的一种,内容相对完整能单独使用,而被诉图文占该部分篇幅近三分之一,且属于涉案作品核心部分超过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对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暖框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故***公司的关于适当引用的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侵权,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暖框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或***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本案应采用裁量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和影响力,***公司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及暖框公司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20000元,在法律规定的限额之内,并无明显不当。但对于暖框公司超出上述范围的请求,一审判决未予驳回,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公司主张其经营的是气凝胶产品,并未从涉案作品中获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鉴于被诉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适用著作权法已经能够保护暖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没有必要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进行重复评价和保护。而且,一审判决实际并未对不正当竞争作出认定,暖框公司对此并无未异议,故本院对关于***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不再作出认定。一审判决在判项部分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表述与判决理由矛盾,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基本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实体处理部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119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119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其***中删除侵权图片及相关文字说明; 三、驳回暖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广东***高新技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叶 书 记 员 *** 附:相关裁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