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民终20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浙商展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云岭街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德浙商展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3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依法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的案由为恢复原状纠纷,并非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人于2009年9月取得了涉案物业(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0×**号)的房产证,是案涉物业的所有权人。在土地、房屋主管部门尚未撤销上诉人持有的房产证的前提下,上诉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上诉人采取非法暴力拆除案涉物业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上诉人诉请对涉案物业“恢复原状”应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被上诉人英德浙商展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详见一审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恢复原状纠纷,属于侵权之诉。上诉人起诉请求被上诉人对案涉房屋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供了其持有的案涉房屋产权证,是该房屋物业的权利人,即上诉人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诉讼请求未涉及权属争议。因此,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起诉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33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