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民初227号
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鸿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鸿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