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民终3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联花,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联花的配偶),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路*****家广场**4511、4513、4515、4517、4519、4521、45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联花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喜迎门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联花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改判喜迎门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从2015年9月15日起算,按照208452元的日0.5%计至验收合格之日止),2、喜迎门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第七条“工期延误”第7.7款“因乙方(喜迎门公司)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且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苏联花)支付基本装修工程造价的0.5‰的违约金”、“第十三条有关责任第13.5款“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基本装修工程造价的0.5‰的违约金”。本案工程期限180个工作日,开工日期仍为2015年1月4日,喜迎门公司在此后180工作日内不能竣工的,每延误一天应支付本装修工程造价的0.5‰的违约金。根据第一条第1.7款约定,基本装修工程造价为208452元。2、
2017年1月14日案涉装修项目在对方没有提供竣工图的情况下双方进行竣工验收,苏联花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即向对方指出并要求整改。由于验收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就没有在验收单的合格栏打√。而验收单上设计师、项目经理等也没有签名。这次验收并未通过。一审认为苏联花未对竣工时间提出异议缺乏依据。3.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第五条对工程变更明确约定,变更工程项目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并签署《工程洽商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无效。喜迎门公司没有提供双方签署的《工程变更单》,足以证明双方没有存在增项工程。鉴定机构认定的增加部分也仅429.15元,且备注说明工程变更单未有苏联花确认,其他项目无法确定施工方或无法鉴定。而且,案涉装修项目还扣减了院子项目。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可顺延工期的情况。4、一审认定增项造价429.15元违背事实和法律。如前述,喜迎门公司未提供双方签署的《工程变更单》,无法充分证明其所谓增项工程。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2018年9月8日***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双方当事人现场查勘,喜迎门公司表示其增项工程都在原合同预算书内的清单子目,只是工程量的增加。本案装修项目设计、施工都是由喜迎门公司承揽,其签订合同前已多次到现场进行测绘才设计、制作施工图纸并编制《预算书》,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确定包干价格的依据。根据施工合同及附件《预算书》及图纸,双方约定的是包干价实收283000元。因此,本案图纸及《预算书》相应项目范围内即使数量有差异或者子项目未明确标明,也都已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不应属于增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应被采信。喜迎门公司通知支付工程款的短信也说明其确认工程造价283000元并不存在增项等价款变化情况。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分四期支付,第一次支付基础装修造价30%+水电预收款+工程管理费+设计管理费,第二次支付基础装修造价30%±水电预收款+变更款,水电验收即付,第三次支付基础装修造价35%+变更款,木作框架完成即付;第四次支付基础装修造价5%+变更款,竣工验收30天即付;如果真的有变更款,在第二次、第三次就应确定并支付,但喜迎门公司第二次、第三次通知交款时,工程价款仍按283000元计算,并不存在有变更的情况。5、由于喜迎门公司至今仍拒绝返工整改,第四次付款条件仍未成就。2014年7月苏联花支付设计定金10000元,2015年1月2日支付工程款127083元、2015年12月31日支付工程款50638元、2016年5月支付工程款72358元,合计260079元。此外,其经喜迎门公司同意垫付**款12498元、胶款350元。再扣除前后院修整项目3000元,未付的部分仅为7073元,而依照约定第四次支付是在竣工验收30天付基础装修造价5%+变更款为10422.6元,上诉人支付的款项已超过其应付款。由于喜迎门公司拒绝返工整改,第四次付款条件未成就,苏联花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
喜迎门公司答辩称:1、苏联花主张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理由不能成立。首先,苏联花对竣工时间并无异议,在《竣工验收单》中,苏联花虽认为设计不合理、开关不方便等,但并未对竣工时间提出异议。其次,喜迎门公司工期延误的原因也是苏联花导致,喜迎门公司进场后,苏联花对整栋房屋结构、面积进行大幅度改动、违章搭建,造成整栋房屋长期无门、无窗,进而导致喜迎门公司无法进场施工,推迟了工程施工的开始时间。再次,苏联***提供主材导致工期延误。2015年12月26日开始泥水施工,苏联花只允许一名泥水工进场施工,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近五个月时间内,苏联花泥水、木作主材迟迟无法供应。又次,工程存在变更、新增施工项目,工期也应相应顺延;且苏联***支付工程款,喜迎门公司有***施工。2、苏联花应当支付工程尾款及增量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总额为283000元,苏联花仅支付260079元,尚有尾款未支付。因工程经苏联花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合同虽约定需要签署《工程洽谈单》,喜迎门公司也多次请求苏联花签订,但苏联花拒不签署,恶意阻却工程变更条件的成就,应视为工程已变更。此外,《预算书》最后一页备注第2项注明施工中如有增减项目,按实际施工项目结算工程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联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喜迎门公司立即支付苏联花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暂计64828.57元;2、喜迎门公司立即修补、更换合同标的物同安区五显镇禹州溪堤尚城12号楼06单元别墅空鼓的墙砖、楼梯通道板材砖、厨房瓷砖(板材)等共189块(处);更换、修补地下室7块开裂的墙砖、10处开裂的砖缝;修补二三楼主卧及阁楼流坠、起皮的涂料;检修、清理水龙头、供水管路,解决所有的水龙头(共15个)、淋浴器花洒(共4个)出水细小问题;合理排布热水管;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喜迎门公司承担。2018年3月1日苏联花增加诉讼请求:喜迎门公司立即将被剪短的无法正常连接的旧光纤线抽掉,并沿原线管穿进一条新的光纤线进入室内的弱电箱,保证电信公司能正常连接安装宽带网络。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喜迎门公司立即支付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基本装修工程造价208452元的千分之五每日计算至验收合格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4日为171139元);2、判令喜迎门公司赔偿修复费用114849.85元并承担鉴定费用39000元;3、判令喜迎门公司向苏联花提供同安区××号楼××单元电气给排水按照施工图、竣工图;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喜迎门公司承担。
喜迎门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苏联花向喜迎门公司支付工程款124194.53元;2、苏联花向喜迎门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8452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每日按0.0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3月1日,为39605.88元),以上第1-2项暂合计:163800.41元;3、苏联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变更诉讼请求:1、苏联花向喜迎门公司支付工程款85301.53元及违约金(以85301.5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每日按0.0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苏联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2228.7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日,苏联花与喜迎门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喜迎门公司承接苏联花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号楼××单元的房屋室内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喜迎门公司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苏联花提供主材;工程期限为180个工作日;合同总价款为283000元,其中基本装修工程造价为208452元,水电预收款为45000元,工程管理费为19698元,设计费为9850元;施工图纸由苏联花委托喜迎门公司设计;工程变更或者增减时应双方协商签署《工程洽商单》并列明调整的价款和工期的相应顺延后按《工程洽商单》执行;因工程量变化或者设计变更,苏联花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或者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则工期相应顺延,因喜迎门公司不能按期完工则工期不顺延;因喜迎门公司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其承担,工期不顺延,且每延误一天向苏联花支付基本装修工程造价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因苏联花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则由其承担相应费用且每延误一日向喜迎门公司支付基本装修工程造价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工程款支付为首期款包括基本装修工程造价的60%以及水电预收款、工程管理费、设计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中期款为基本装修工程造价的35%加减水电结算款并加上变更全款,在中期验收时支付,尾款为基本装修工程造价的5%加上后期变更尾款,在竣工验收时支付;各期工程款由苏联花交到财务部,***迎门公司财务章的收据为有效付款凭证,如苏联花将任何款项交付与喜迎门公司财务部门以外的人员而造成款项差错、遗失等则喜迎门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工程中期验收及竣工验收时,苏联花应在接到喜迎门公司验收通知2日内进行验收,如果其既不验收又不在上述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苏联花认可该期工程验收,苏联花入住(包括搬入家具)视为验收;工程项目在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二年,水电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后涂改为十年)。该合同同时附具《预算书》载明各个具有工程项目如地砖铺贴等的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其中前后院修整项目为3000元,双方在该预算书后备注施工项目费用按283000元实收。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付款方式为第一次支付基本装修造价的30%以及水电预收款、工程管理费、设计管理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二次款为基本装修造价的30%加减水电结算款并加上变更款,在水电验收即付;第三次款为基本装修造价的35%加减变更款,在木作框架完成时支付;第四次款为基本装修造价的5%加上变更款,在竣工验收30天时支付。2015年1月3日,喜迎门公司向苏联花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兹委托***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溪堤尚城12号楼06单元工程装修事宜。此后,喜迎门公司设计《施工图纸》并进场施工,苏联花陆续支付工程款260079元,并由喜迎门公司出具《收据》由其收执,具体为:2014年7月支付设计定金10000元,2015年1月2日支付工程款127083元、2015年12月31日支付工程款50638元、2016年5月支付工程款72358元。
2015年4月25日,喜迎门公司、项目负责人***向苏联花出具《施工整改单》一份,载明:由于水电布线管切割掉了一层西侧承重梁上方主筋约20公分,为了工程质量特做如下整改方案:1、将原来割断的钢筋重新加长焊接,重新浇注混凝土,水泥标号按国家施工标准;2、将割伤梁位下方敲开(指砖墙)到梁底加注(从一楼到梁底),一条柱子来承受此处重力等内容。
2017年1月14日,苏联***迎门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单》一份,苏联花在“客户签字”一栏后签字并在该验收单上书写:二、三楼北面门设计不合理,关开不方便,有部分空鼓未处理,,地下室墙砖5片开裂水压很小,客厅卧室空调风口太小,餐厅风口太远,增加了800元的费用,三楼3D风口不能用。苏联花陆续通过微信、短信与喜迎门公司孙经理、***就供水不足问题、灶具排烟问题、水压问题等进行沟通。此后,双方因工期、工程款、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一审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另查明,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在溪沙、机砖等记录单上签字。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1月16日,苏联花和***在通过微信就砂子、砖的扣款进行沟通,并向***转账支付“做院子师傅一天的工钱”1060元。此外,苏联花还跟喜迎门公司**通过微信就院子3000元未做的款项结算、宽带网络安装等问题进行沟通。
2016年11月13日,苏联花购买圆山瓷砖胶一桶,支付350元并持有《收据》一张。
本案审理过程中,苏联花就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返工修复费用等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厦欣途[2018]评鉴(工质)字第04号】载明:其经现场勘查实测,受鉴房屋的装修工程基本按照房屋装修设计图施工,但现状存在以下工程质量缺陷即屋面檐口有少许渗漏,墙面和地面瓷砖存在多处程度不一的空鼓和局部开裂情况,内墙涂料分部存在局部小范围的起皮脱落和开裂现象,电信进线光缆改动埋设不规范且不满足使用要求,部分空调出风口设置不一致,影响观感,但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9]价鉴(工程)字第53号】载明:厦门市同安区××#××号楼××单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返工修复费用为110068.7元(修复费用清单有拆除墙面空鼓瓷砖、墙面瓷砖铺贴等),无法确定的修复费用为4781.15元(无法确定修复费用清单有拆除餐厅地面砖、餐厅地面铺砖等)。为此,苏联花支出鉴定费39000元。
喜迎门公司就讼争房屋装饰装修的增项工程的造价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8)同法司法综鉴字71号】载明:增项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总价为429.15元(含扣减合同相应变更及未施工金额),具体说明为增项部分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包括预算书、施工图纸)及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鉴定出项目增项的造价总价为429.15元(因工程变更单未有原告签字确认故变更增项产生的责任承担者由委托人判定);现场存在但双方未统一说法而不确定是施工方施工的鉴定项目的总价为5873.58元,因双方均表示为自己施工故无法确定是谁施工的故未计入增项,单独汇总由委托人判断使用;无法鉴定未计入部分的总价为56077.8元,该项多为隐蔽工程,据已有资料及现场勘验无法明确,故该事项鉴定意见单列,由委托人判断使用。为此,喜迎门公司支出鉴定费2228.7元。
对前述鉴定意见,苏联花质证认为:对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厦欣途[2018]评鉴(工质)字第04号】、异议回复函、补充说明函、回复函、回复补充函没有意见,这组证据可以证明喜迎门公司施工存在工程质量缺陷,构成违约。必须说明的是,该鉴定意见并未能反映喜迎门公司全部施工质量情况,对隐蔽项目等未能查勘的部分的问题,苏联花保留权利。对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9]价鉴(工程)字第53号】没有意见,这组证据证明喜迎门公司施工的装修项存在的质量问题返工修复费用114849.85元。其中鉴定机构无法确定的修复费用4781.15元也应由喜迎门公司承担,因为餐厅地面砖的铺贴与设计图纸不符,喜迎门公司不能证明有经过苏联花确认变更,这是喜迎门公司的责任。另一处天台南面檐口局部瓷砖表面存在疑似渗漏的泛白痕迹,而北侧檐口也有渗漏痕迹,能推定南面同样渗漏。上述返工修复费用也应由喜迎门公司承担。
对***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8)同法司法综鉴字71号】的表面真实性没有意见,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本案工程没有增项,相反是减掉院子(3000元)的项目。具体如下:(1)根据施工合同第五条对工程变更明确约定,变更工程项目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并签署《工程洽商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无效。喜迎门公司没有提供双方签署的《工程变更单》,就说明没有其所谓的增项工程。(2)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关规定“在总价包干合同下即当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2018年9月8日***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双方当事人在现场查勘,喜迎门公司也表示其所谓的增项工程都在原合同预算书内的清单子目,只是工程量的增加。由于本案装修项目设计、施工都是由喜迎门公司承揽,喜迎门公司签订合同前已多次到现场进行测绘才设计、制作施工图纸并编制《预算书》,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确定包干价格的依据。根据施工合同及附件《预算书》及图纸,双方约定的是包干价实收283000元。因此,本案图纸及《预算书》相应项目范围内即使数量有差异或者子项目未明确标明,也都已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不属于增项,喜迎门公司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3)喜迎门公司在施工中未按合同约定施工,比如客厅、餐厅地砖擅自改为斜铺,喜迎门公司应负违约责任,而并非需要苏联花补价差,对此的鉴定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
喜迎门公司质证认为,对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厦欣途[2018]评鉴(工质)字第04号】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案涉工程已由原告验收合格,即双方已通过合意方式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达成了一致。鉴定结论的如下问题与被告无关,也不是验收单载明的问题:(1)屋面檐口非被告施工,渗水与被告无关;(2)墙面涂料层少许起皮脱落、开裂,与空气湿度等均有关系,可能系受潮所致;(3)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泥沙全部由原告提供,瓷砖空鼓的问题系原告提供的泥沙存在问题所致,与被告无关;(4)因原告大面积进行了违章搭建,可能导致地基下沉,最终导致墙面、、地面开裂等问题(5)被告并未改动进线光缆,故电信进线光缆改动埋设不规范的问题与被告无关;(6)一楼客厅地面的铺贴方式是按原告要求铺贴,不符部分不可归责于被告。
对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9]价鉴(工程)字第53号】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除上述质量鉴定意见书所列与被告无关的事项对应修复费用应予以扣除外,该造价意见书第4页第2项“楼梯间”第①,根据《异议回复函》“每15片中有2片空鼓”,但《异议回复函》并未纳入该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计算说明依据(详见该意见书第2页第二项及第3页第(三)项),对应该部分的修复费用共计为7706元(763元+6943元=7706元,详见该意见书《维修费用清单》第1页);
对***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8)同法司法综鉴字71号】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增量,因案涉工程为被告施工,所以意见书载明原告称部分工程是其自行施工,在意见书第二部分,双方未同意说法,被告认为应该纳入确认鉴定费用的范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苏联花**:施工日期2015年1月4日,合同约定工期是180个工作日到2015年9月15日,实际完工时间2017年1月14日,喜迎门公司通知苏联***工验收,苏联花在验收单上面签字但未在合格上打钩,签字仅是确认参与验收,并且有备注存在质量问题,例如二、三楼北门设计不合理,瓦工、水电安装等;苏联花于2017年10月1日入住,没有使用燃气;总支付喜迎门公司现金260079元,都有收款收据,现场垫付**款12498元没有收款收据,但***在**单上面有签字;预算书最后一页写明前后院修建项目3000元,因此3000元是包含在合同工程款里面的,院子是我们自己做的,因喜迎门公司认为3000元太少了,他们有叫三个师傅一天工钱是1060元,我支付给***,剩下的工程是我们自己做的;工程没有变更,按照合同约定变更是要签单的,但并未签单;我是在原来的图纸的基础上装修,没有加盖的情况,我购买的是合法的建筑并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给喜迎门公司,目前相关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并未进行相关不合适的决定,我方保留对喜迎门公司追究设计不合法的权利;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因为我们有请清洁员工到场清理,我这么**是为了让被告赶紧出处理方案;**是叫我扣除**款后他再跟***算,但后面财务不能做账,我把**的聊天发给***,***也回答对,扣除**款是经过***和**的同意的;回微信的时候并未入住,是因为入住之前需要打扫多次,才会发现问题,如此短信是为了催其赶紧进来整改;油烟、墙壁、水等是入住之前的打扫,国庆时正式入住。
喜迎门公司则认为:实际开始施工2015年初,具体日期不清楚,按照合同约定2015年9月22日完工,但合同同时约定因为原告原因造成延误应该顺延,实际完工时间2016年7、8月份,具体日期不清楚,原被告签署验收单的时间是2017年1月14日;有收到苏联花支付的260079元现金,**钱没有收到,根据聊天记录喜迎门公司不予确认,并且不予在工程款上面扣除,2016年11月13日的收据350元没有喜迎门公司加盖公章并且不是公司出具,而且上面签署的出纳人员和苏联花提供的证据3-7的收款收据出纳人员也是不同的,收据的形式与习惯也不一样,无法确认;造价预算没有包括前后院子,院子是喜迎门公司施工,苏联花主张3000元包含在工程款中是没有依据的,院子是后来新增的,扣除3000元的前提不存在,而***是当时现场的工程协调人员,苏联花**1060元转给***的情况不清楚,即使支付了也不能证明是因院子支付的;对苏联***搭建的工程,喜迎门公司保留对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苏联花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做了违章搭建的,由其自己搭建的,但因违章搭建造成无法施工,喜迎门公司手里有苏联花相应搭建的图纸;苏联花**入住时间**2017年国庆期间但在其证据59中显示2017年3月18日苏联花发给喜**的聊天记录**“三楼供水不足,希望解决,入住这么久还久拖未决,请拿多套方案能实际解决”,该**也证实苏联花当庭**不属实,存在反言违背诚实守信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苏联花与喜迎门公司签订书面装修装饰合同,双方形成的装修装饰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各自义务,喜迎门公司有义务按期施工并将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完工交付苏联花以实现其合同目的,苏联花有义务按期验收工程项目并足额支付对应的工程款。现讼争工程已经完工并就双方争议的工程质量、返工修复费用、工程增项造价等进行鉴定,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鉴定意见经双方发表质证意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现针对苏联花及喜迎门公司的各自诉求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苏联花提出的要求喜迎门公司支付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基本装修工程造价208452元的0.5‰/日计算至验收合格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施工日期为180个工作日的期限即竣工日期应为2015年9月22日,但讼争工程经双方于2017年1月14日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单》,苏联花就工程存在的问题如其认为的二、三楼北面门设计不合理、关开不方便、有部分空鼓未处理等问题进行了备注,而未对竣工时间提出任何异议,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可以认定讼争工程存在变更或者增项的情况,而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如存在前述情况则工期相应顺延,现苏联花主张工期延误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足以证实讼争工程应当于2015年9月15日竣工验收,且工期延误系喜迎门公司单方面过错导致,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二,苏联花提出的要求喜迎门公司赔偿修复费用114849.85元并承担鉴定费用39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讼争工程经相应鉴定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有修复之必要,修复费用经由鉴定结论列明,而喜迎门公司未能按约施工完成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苏联花因此产生的损失。而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9]价鉴(工程)字第53号】载明:厦门市同安区××#××号楼××单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返工修复费用为110068.7元(修复费用清单有拆除墙面空鼓瓷砖、墙面瓷砖铺贴等),无法确定的修复费用为4781.15元(无法确定修复费用清单有拆除餐厅地面砖、餐厅地面铺砖等)。该鉴定意见中无法确定的修复费用为4781.15元(无法确定修复费用清单有拆除餐厅地面砖、餐厅地面铺砖等),其修复费用清单中列明了修复项目,而该修复项目对应的工程内容系喜迎门公司施工,其对应的修复费用应由喜迎门公司承担,故苏联花的前述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第三,苏联花要求喜迎门公司提供同安区××号楼××单元电气给排水安装施工图、竣工图的请求,双方在合同中对喜迎门的前述义务进行了约定,且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各项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编制竣工图。特别是建设项目中的基础、、地下建筑管线、结构、**、峒室、桥梁、隧道、港口、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都要编制竣工图。”喜迎门公司作为案涉装修项目的设计人、施工人,编制竣工图是其法定义务,对苏联花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第四,喜迎门公司提出的要求苏联花支付工程款85301.53元及违约金(以85301.5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每日按0.0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苏联花是否应继续支付工程款及其具体数额应依据工程总价及增量造价以及苏联花已经支付的款项进行计算。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总价为283000元并附具《预算书》写明了各个具体项目的造价金额,现***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8)同法司法综鉴字71号】载明:增项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总价为429.15元(含扣减合同相应变更及未施工金额),具体说明为增项部分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包括预算书、施工图纸)及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鉴定出项目增项的造价总价为429.15元(因工程变更单未有原告签字确认故变更增项产生的责任承担者由委托人判定)等内容,因该鉴定意见经现场勘验等法定程序,鉴定意见认定的增项工程总价429.15元扣减了合同相应变更及未施工金额,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反应了工程的客观情况,对该增项造价429.15元予以确认,故讼争工程总价为283429.15元。至于喜迎门公司提出的其他增项工程,因该鉴定意见写明:“现场存在但双方未统一说法而不确定是施工方施工的鉴定项目的总价为5873.58元,因双方均表示为自己施工故无法确定是谁施工的故未计入增项,单独汇总由委托人判断使用;无法鉴定未计入部分的总价为56077.8元,该项多为隐蔽工程,据已有资料及现场勘验无法明确,故该事项鉴定意见单列,由委托人判断使用”。而喜迎门公司作为主张工程款的施工方,其欲主张增量工程款必须举证证实增量工程确实存在并由其施工完成且已经完成的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该鉴定意见并未能佐证其主张,且其所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足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实其主张,对其主张的其他增量工程款不予确认。现苏联花主张其转账支付260079元,有喜迎门公司出具的收据予以证实,对该金额予以确认。此外,苏联花主张其经与喜迎门公司项目经理***沟通同意而垫付**款12498元、胶款350元,而《预算书》中的前后院修整项目3000元经沟通后由苏联花直接支付工程款给工人,有其提交的委托书、**签收条、收据、结算单、微信记录截屏等证据为证,故前述款项均应在工程总价中予以扣除,现苏联花尚应未付的部分为7502.15元,即:283429.15元-260079元-12498元-350元-3000元=7502.15元。至于喜迎门公司提出的逾期违约金的问题,因讼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系喜迎门公司违约所致,其无权要求苏联花支付违约金。第五,喜迎门公司提出的要求苏联花支付鉴定费2228.70元的问题,因其主张的增量造价仅有429.15元于法有据,该鉴定费用应在苏联***迎门公司之间按比例分配,即由苏联花承担15.3元,其余由喜迎门公司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喜迎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苏联花支付修复费用114849.85元及鉴定费用人民币39000元;二、喜迎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苏联花提供厦门市同安区禹州溪堤尚城12号楼06单元电气给排水安装施工图、竣工图;三、苏联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喜迎门公司支付工程款7502.15元及鉴定费用15.3元;四、驳回苏联花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喜迎门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3087.4元,由苏联花负担1996.4元,喜迎门公司负担1091元;反诉受理费994.1元,苏联花负担85.4元,喜迎门公司负担908.7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本案讼争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关于讼争工程工期延长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虽讼争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应为2015年9月22日,但2017年1月14日双方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苏联花对竣工时间并未提出异议;况在案的证据表明讼争工程存在变更、增项等情形,该事实也佐证了讼争工程2017年1月14日才竣工存在合理性。因此,苏联花主**迎门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3、关于增项费用问题。本案认为,(2018)同法司法综鉴字71号鉴定意见载明了增项费用429.15元,结合双方庭审**及在案证据,本院确认增项造价429.15元。苏联花上诉主张上述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未充分举证,因此其该主张不予支持。4、关于第四次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对此,本院认为,在案的证据足以证实苏联花还应支付给喜迎门公司7502.15元,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但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第四次付款为基本装修造价的5%加上变更款,在竣工验收30天时支付。虽苏联花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却同时备注讼争工程多处存在质量问题,且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亦载明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本院认为,苏联花第四次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即苏联花应支付给喜迎门公司7502.15元的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苏联花的上诉请求除了第四次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外,其他部分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的判决有所不当,应予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三、变更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苏联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用15.3元;
四、驳回苏联花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审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087元,由苏联花负担1996元,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1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94.1元,由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2046元,由苏联华负担1996元,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池
审判员 师 光
审判员 徐 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