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联花与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212民初2719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联花,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焱。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密,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孙伟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智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钦,福建商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苏联花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迎门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苏联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焱及苏庆密、被告(反诉原告)喜迎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智明及钟伟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苏联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苏联花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暂计人民币(币种,下同)64828.57元;2、判令被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修补、更换合同标的物同安区五显镇禹州溪堤尚城12号楼06单元别墅空鼓的墙砖、楼梯通道板材砖、厨房瓷砖(板材)等共189块(处);更换、修补地下室7块开裂的墙砖、10处开裂的砖缝;修补二三楼主卧及阁楼流坠、起皮的涂料;检修、清理水龙头、供水管路,解决所有的水龙头(共15个)、淋浴器花洒(共4个)出水细小问题;合理排布热水管;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8年3月1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喜迎门立即将被剪短的无法正常连接的旧光纤线抽掉,并沿原线管穿进一条新的光纤线进入室内的弱电箱,保证电信公司能正常连接安装宽带网络。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基本装修工程造价208452元的千分之五每日计算至验收合格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4日为171139元);2、判令被告赔偿修复费用114849.85元并承担鉴定费用39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同安区禹州溪堤尚城12号楼06单元电气给排水按照施工图、竣工图;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日,苏联花与喜迎门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喜迎门公司承接苏联花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内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喜迎门公司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苏联花提供主材;工程期限为180个工作日;合同总价款为283000元,其中基本装修工程造价为208452元。合同约定如果因喜迎门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每延误一天向苏联花支付基本装修工程造价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如苏联花延迟向喜迎门公司支付工程款,每日应按基本装修工程造价的0.05%向喜迎门公司支付违约金;苏联花入住房屋后即视为苏联花对装修工程已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苏联花按约支付进度工程款但喜迎门公司却在装修中偷工减料导致验收不合格,且暂算到2017年6月5日已经拖延了622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喜迎门公司辩称,一、苏联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即使工期延误也系苏联花自身原因所致。(1)合同签订后,其如期安排人员准备进场施工,但因苏联花在房屋现在的一楼厨房、客厅,二楼洗手间、主卧室、更衣间,三楼书房、次卧、洗手间等处进行大面积违章搭建,因违章搭建的土建工程迟迟未完工,导致其无法进行施工,推迟了工程施工的开始时间。对此,其保留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经其多次催促,苏联花告知不用着急施工。提请法庭关注的是,在本案立案前,苏联花从未向其提出过工期存在延误的问题,也可以反证延误系苏联花原因所致。(2)在装修过程中,苏联花一直不积极配合提供装修主材,延迟提供主材既耽误了施工,也已给其造成了重大窝工损失。根据其已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苏联花屡屡增加工程施工内容,进而导致工期增加。故即使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也是因苏联花增加工程项目所致,与其无关。(3)根据苏联花提供的收款收据来看,苏联花延迟至2015年12月31日支付了第二次应付款其中的一部分,至2016年5月11日才将第二次应付款付清。根据合同第9.2条的约定,因苏联花延迟支付工程款,其有权暂停施工,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应由苏联花自行承担责任。(二)合同并未对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退一步讲,即使工期延误系其原因所致,合同并未对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第7.7条约定的是如因其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返工耽误时间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是对超出180个工作日工程期限违约责任的约定。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显示,因工程质量需要返工的费用已进行了计算,故苏联花要求其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没有依据。(三)苏联花对延误期间的计算时错误的。合同约定的180个工作日的工程期限,如自2015年1月4日起算,届满日为2015年9月22日,故苏联花主张自2015年9月15日起算违约金没有依据。此外,其将工程交付给苏联花后,苏联花拖延不予对工程进行验收,后经其反复催促,苏联花于2017年1月14日对工程验收合格。因苏联花已入住,也对工程验收合格,故即使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苏联花计算违约金的期限也是错误的。(四)退一步讲,即使其存在违约行为,苏联花也未证明因其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苏联花每日按基本装修工程造价208452元的0.05%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调减。二、苏联花要求其承担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上所述,苏联花已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入住,且合同第9.4条亦明确约定入住视为验收,即双方已通过合意方式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达成了一致,现苏联花申请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要求支付修复费用,违反诚信及禁止反言原则。况且,鉴定结论的问题大部分不是验收单载明的问题,与其无关,故对应的修复费用也应由苏联花承担。鉴定费用系苏联花为自行收集证据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苏联花自行负担。三、苏联花要求其提供电气给排水安装施工图及竣工图没有依据,合同并未约定其应向苏联花提供前述图纸。
被告(反诉原告)喜迎门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124194.53元;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08452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每日按0.0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3月1日,为39605.88元),以上第1-2项暂合计:163800.41元;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85301.53元及违约金(以85301.5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每日按0.0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2228.7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反诉原告承接反诉被告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内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反诉原告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反诉被告提供主材;工程期限为180个工作日;合同总价款为283000元,其中基本装修工程造价为208452元。合同第9.2条和9.4条还约定:如反诉被告延迟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每日应按基本装修工程造价的0.05%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反诉被告入住房屋后即视为反诉被告对装修工程已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但反诉被告一直不积极配合提供装修主材,已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窝工损失。此外,反诉被告还屡屡增加工程施工内容。反诉原告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在反诉被告未支付新增施工项目工程款的情形下依然将工程施工完毕。工程如期完工后,反诉原告将工程交付给了反诉被告,反诉被告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已入住,但令人诧异的是,反诉被告对新增的施工项目及对应的工程款一直不向反诉原告确认,并拒绝签署《工程变更单》。现《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8)同法司法综鉴字71号】认定反诉被告应支付给反诉原告的增量工程款总额为62380.53元,且反诉原告因对增量工程进行鉴定支出了鉴定费2228.7元,该费用应由反诉被告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苏联花辩称,反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理由是:1.反诉原告喜迎门公司主张增量工程款总额为62380.53元缺乏依据。(1)根据施工合同第五条对工程变更明确约定,变更工程项目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并签署《工程洽商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无效。喜迎门公司没有提供双方签署的《工程变更单》,就说明没有其所谓的增项工程。(2)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关规定“在总价包干合同下即当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2018年9月8日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双方当事人在现场查勘,喜迎门公司也表示其所谓的增项工程都在原合同预算书内的清单子目,只是工程量的增加。由于本案装修项目设计、施工都是由喜迎门公司承揽,喜迎门公司签订合同前已多次到现场进行测绘才设计、制作施工图纸并编制《预算书》,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确定包干价格的依据。根据施工合同及附件《预算书》及图纸,双方约定的是包干价实收283000元。因此,本案图纸及《预算书》相应项目范围内即使数量有差异或者子项目未明确标明,也都已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不属于增项,喜迎门公司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3)喜迎门公司在施工中未按合同约定施工,比如客厅、餐厅地砖擅自改为斜铺,喜迎门公司应负违约责任,而并非需要苏联花补价差,对此的鉴定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4)喜迎门公司通知苏联花工程款的短信也说明其确认工程造价283000元并不存在增项等价款变化情况。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分四期支付,第一次支付基础装修造价30%+水电预收款+工程管理费+设计管理费,第二次支付基础装修造价30%±水电预收款+变更款,水电验收即付,第三次支付基础装修造价35%+变更款,木作框架完成即付;第四次支付基础装修造价5%+变更款,竣工验收30天即付;喜迎门公司不得以各种理由向苏联花索要合同款项以外的任何费用。如果真的有变更款,在第二次、第三次就应确定并支付,但喜迎门第二次、第三次通知交款时,工程价款仍按283000元计算,说明不存在有变更的情况。(5)喜迎门公司申请的造价鉴定意见也不支持喜迎门公司主张。鉴定机构认定的增加部分仅429.15元,且备注说明工程变更单未有苏联花确认,其他项目无法确定施工方或无法鉴定。喜迎门公司以此主张增量工程款总额为62380.53元缺乏依据。2.喜迎门公司称苏联花未依约支付工程款违背事实。2014年7月支付设计定金10000元,2015年1月2日支付工程款127083元、2015年12月31日支付工程款50638元、2016年5月支付工程款72358元,合计260079元。此外,苏联花经喜迎门公司同意垫付沙砖款12498元、胶款350元。现未付的部分仅为7073元,而依照约定第四次支付是在竣工验收30天付基础装修造价5%+变更款,为10422.6元,苏联花支付的款项已超过其应付款。由于喜迎门公司至今仍拒绝返工整改,第四次付款条件仍未成就。喜迎门反诉主张还有22901元未付也不符合事实。3.喜迎门主张违约金及鉴定费用也缺乏依据。(1)苏联花没有违约,违约的是喜迎门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喜迎门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施工,严重违约。苏联花按期付款,喜迎门公司对此的主张违背事实。(2)喜迎门公司申请造价鉴定缺乏依据,且鉴定意见也不支持喜迎门公司主张,因此鉴定费应由喜迎门公司自行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苏联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即证据1-2: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及附件预算书、补充协议;证据3-7:收款收据及短信截屏;证据8:施工整改单;证据9-34:照片;证据35-39:照片;证据40-45:照片;证据46-57:照片;证据58:验收单;证据59-69:《短信、微信》;证据70:鉴定费发票、《施工图纸》;证据71:沙砖签收条;证据72:收据、通知单;证据73:微信记录截屏。
被告(反诉原告)喜迎门公司质证如下:证据1-2:《家居装修装饰合同》等,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如答辩状所述,即使工期存在延误也系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合同也未对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进行约定。相反,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了原告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还约定了入住房屋即视为对房屋验收合格。证据3-7:《收款收据》等;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明对象有异议。通过该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时至今日,原告仍尚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2921元及增量工程款未支付,原告才是合同履行的违约方。原告主张从工程款中抵扣沙、砖等款项,没有依据。证据8:《施工整改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被告已依约将工程完工并交付给原告,原告已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已入住,故该证据载明的问题并不存在。即使存在,根据厦欣途[2018]评鉴(工质)字第04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第4页第6-7行载明,前述问题已修复。证据9-34:《照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无法确定该图片与案涉工程存在关联,更无法证明工程存在空鼓的问题。值得说明的是,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泥沙部分由原告提供,即使存在空鼓的问题,也是原告提供的施工材料存在问题所致,与被告无关,且原告已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入住。证据35-39:《照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无法确定该图片与案涉工程存在关联,更无法证明工程存在墙砖、砖缝开裂的问题,且原告已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入住。证据40-45:《照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无法确定该图片与案涉工程存在关联,更无法证明工程存在涂料流坠、起皮的问题,且原告已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入住。证据46-57:《照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无法确定该图片与案涉工程存在关联,更无法证明工程存在出水细小的问题,且原告已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入住。根据常理也可判断,出水细小与装修施工无关,且鉴定意见书已确定出水量及水压满足设计规范要求(详见鉴定意见书第5页倒数第65行)。证据58:《验收单》;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已将案涉工程交付给了原告,原告已对工程验收,整体验收结果为“合格”。验收单载明的部分问题(如水压很小、三楼3D风口不能用等),鉴定意见书已明确不存在;北面门设计不合理、开关不方便、空调口太小、餐厅封口太远等部分问题系原告的单方感观认识,感观认识会因人而异,不能证明装修工程不合格。证据59-69:《短信、微信》;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从沟通内容来看,也仅仅是双方对原告提出的问题在进行原因探讨,无法证明存在的问题是被告原因所致。对于水压细小、灶具排烟等问题,即使与被告无关,被告也在积极派人配合解决;通过原告2017年3月18日反馈灶具排烟问题可知,原告早在该时间之前就已入住使用案涉房屋。证据70:《施工图纸》;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厦门增值税普通发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鉴定费用系原告举证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证据71:沙砖签收条,真实性不予确认,通过该单据即使是真实的,也无法证实是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款项,也无法体现垫付的款项金额;证据72:收据、通知单,真实性不予确认,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3-7收款收据与补充提供的改组收款收据比对可以看出,被告提供的收据均加盖了财务章,但是该证据并未盖章,并且载明收到“苏老师”并未载明是原告,被告提供的收据均载明收到苏联花交付的工程款,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为被告垫付了款项,清单真实性不予确认也没有加盖公章,没有人员签字并且文字部分是手写添加;证据73:微信记录截屏,对与喜雷超明的聊天记录质证,该组证据原告在庭前未提交,被告尚未与雷超明金核实,被告庭后核实,在假设真实的情况下进行质证,因该聊天记录的对象是雷超明而非被告,该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同意扣除原告主张的相应款项,在聊天记录中雷超明也未对原告主张扣除的款项进行确认,雷超明在2016.5.9下午14点16分答复原告的记录中提及沙子和砖多少钱他们不清楚,这表明雷超明也未与被告就扣除款项进行协商更未达成一致,对与喜孙总的聊天记录,该组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对账关联性不予确认,在该记录中被告一再要求原告先按72958元缴纳,而未同意原告主张的款项进行扣除,并向原告声明让原告就扣除款项与雷超明进行结算,综上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的款项应在支付给被告的款项进行扣除,从侧面也反证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依照进度付款。
被告(反诉原告)喜迎门公司举示如下证据:1.《工程变更单》及《增项部分工程款汇总表》;2.《竣工验收单》;3.《施工图纸》;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8)同法司法综鉴字71号】、《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反诉被告)苏联花质证认为:1.《工程变更单》及《增项部分工程款汇总表》,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1)这组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是喜迎门公司为诉讼需要炮制,请法庭查明事实并追究法律责任。从形式上看,这组材料是同一个人同一时间用同一支笔所写,明显违背常理。从内容上看,相关项目也是原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设计图纸及预算书内的清单子目,依照计价规范也并不属于增项工程。(2)这组材料苏联花之前从没见过,客户一栏空白,苏联花没有签字确认。(3)根据施工合同第五条对工程变更明确约定,变更工程项目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并签署《工程洽商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无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组材料系喜迎门公司自行炮制,未给苏联花确认,不具有证据效力。2.竣工验收单,对真实性和证据对象有异议:(1)喜迎门公司篡改证据,擅自在合格一栏打勾。2017年1月14日双方确实有进行竣工验收,由于苏联花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并求喜迎门公司整改,苏联花并没有在合格一栏上打勾。(2)这份证据不能证明苏联花对工程已全部验收合格。3.施工图纸,真实性没有异议,以证明对象有异议,该图纸系由喜迎门公司设计,喜迎门公司不仅应承担施工责任,还应承担设计责任。4.厦门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对证据的表面真实性没有意见,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本案工程没有增项,相反是减掉院子(3000元)的项目。具体如下:(1)根据施工合同第五条对工程变更明确约定,变更工程项目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并签署《工程洽商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无效。喜迎门公司没有提供双方签署的《工程变更单》,就说明没有其所谓的增项工程。(2)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关规定“在总价包干合同下即当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2018年9月8日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双方当事人在现场查勘,喜迎门公司也表示其所谓的增项工程都在原合同预算书内的清单子目,只是工程量的增加。由于本案装修项目设计、施工都是由喜迎门公司承揽,喜迎门公司签订合同前已多次到现场进行测绘才设计、制作施工图纸并编制《预算书》,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确定包干价格的依据。根据施工合同及附件《预算书》及图纸,双方约定的是包干价实收283000元。因此,本案图纸及《预算书》相应项目范围内即使数量有差异或者子项目未明确标明,也都已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不属于增项,喜迎门公司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3)喜迎门公司在施工中未按合同约定施工,比如客厅、餐厅地砖擅自改为斜铺,喜迎门公司应负违约责任,而并非需要苏联花补价差,对此的鉴定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4)喜迎门公司申请造价鉴定缺乏依据,且鉴定意见也不支持喜迎门公司主张,因此鉴定费应由喜迎门公司自行承担。
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苏联花提交的前述证据,因喜迎门公司对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及附件预算书、补充协议、收款收据及短信截屏、验收单、《短信、微信》、鉴定费发票、《施工图纸》、微信记录截屏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于施工整改单、照片、沙砖签收条、收据、通知单,因讼争工程项目已经就工程质量、返修费用等进行鉴定,前述证据所欲证实的内容以各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依据;对于喜迎门公司提交的证据,因苏联花对《施工图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8)同法司法综鉴字71号】、《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于《工程变更单》及《增项部分工程款汇总表》、《竣工验收单》,因讼争工程项目已经就工程所增加的工程量等进行鉴定,前述证据所欲证实的内容以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月2日,苏联花与喜迎门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喜迎门公司承接苏联花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内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喜迎门公司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苏联花提供主材;工程期限为180个工作日;合同总价款为283000元,其中基本装修工程造价为208452元,水电预收款为45000元,工程管理费为19698元,设计费为9850元;施工图纸由苏联花委托喜迎门公司设计;工程变更或者增减时应双方协商签署《工程洽商单》并列明调整的价款和工期的相应顺延后按《工程洽商单》执行;因工程量变化或者设计变更,苏联花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或者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则工期相应顺延,因喜迎门公司不能按期完工则工期不顺延;因喜迎门公司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其承担,工期不顺延,且每延误一天向苏联花支付基本装修工程造价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因苏联花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则由其承担相应费用且每延误一日向喜迎门公司支付基本装修工程造价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工程款支付为首期款包括基本装修工程造价的60%以及水电预收款、工程管理费、设计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中期款为基本装修工程造价的35%加减水电结算款并加上变更全款,在中期验收时支付,尾款为基本装修工程造价的5%加上后期变更尾款,在竣工验收时支付;各期工程款由苏联花交到财务部,盖有喜迎门公司财务章的收据为有效付款凭证,如苏联花将任何款项交付与喜迎门公司财务部门以外的人员而造成款项差错、遗失等则喜迎门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工程中期验收及竣工验收时,苏联花应在接到喜迎门公司验收通知2日内进行验收,如果其既不验收又不在上述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苏联花认可该期工程验收,苏联花入住(包括搬入家具)视为验收;工程项目在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二年,水电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后涂改为十年)。该合同同时附具《预算书》载明各个具有工程项目如地砖铺贴等的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其中前后院修整项目为3000元,双方在该预算书后备注施工项目费用按283000元实收。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付款方式为第一次支付基本装修造价的30%以及水电预收款、工程管理费、设计管理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二次款为基本装修造价的30%加减水电结算款并加上变更款,在水电验收即付;第三次款为基本装修造价的35%加减变更款,在木作框架完成时支付;第四次款为基本装修造价的5%加上变更款,在竣工验收30天时支付。2015年1月3日,喜迎门公司向苏联花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兹委托雷超明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溪堤尚城12号楼06单元工程装修事宜。此后,喜迎门公司设计《施工图纸》并进场施工,苏联花陆续支付工程款260079元,并由喜迎门公司出具《收据》由其收执,具体为:2014年7月支付设计定金10000元,2015年1月2日支付工程款127083元、2015年12月31日支付工程款50638元、2016年5月支付工程款72358元。
2015年4月25日,喜迎门公司、项目负责人雷超明向苏联花出具《施工整改单》一份,载明:由于水电布线管切割掉了一层西侧承重梁上方主筋约20公分,为了工程质量特做如下整改方案:1、将原来割断的钢筋重新加长焊接,重新浇注混凝土,水泥标号按国家施工标准;2、将割伤梁位下方敲开(指砖墙)到梁底加注(从一楼到梁底),一条柱子来承受此处重力等内容。
2017年1月14日,苏联花和喜迎门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单》一份,苏联花在“客户签字”一栏后签字并在该验收单上书写:二、三楼北面门设计不合理,关开不方便,有部分空鼓未处理,地下室墙砖5片开裂,水压很小,客厅卧室空调风口太小,餐厅风口太远,增加了800元的费用,三楼3D风口不能用。苏联花陆续通过微信、短信与喜迎门公司孙经理、雷超明就供水不足问题、灶具排烟问题、水压问题等进行沟通。此后,双方因工期、工程款、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另查明,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雷超明在溪沙、机砖等记录单上签字。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1月16日,苏联花和雷超明在通过微信就砂子、砖的扣款进行沟通,并向雷超明转账支付“做院子师傅一天的工钱”1060元。此外,苏联花还跟喜迎门公司孙总通过微信就院子3000元未做的款项结算、宽带网络安装等问题进行沟通。
2016年11月13日,苏联花购买圆山瓷砖胶一桶,支付350元并持有《收据》一张。
本案审理过程中,苏联花就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返工修复费用等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厦欣途[2018]评鉴(工质)字第04号】载明:其经现场勘查实测,受鉴房屋的装修工程基本按照房屋装修设计图施工,但现状存在以下工程质量缺陷即屋面檐口有少许渗漏,墙面和地面瓷砖存在多处程度不一的空鼓和局部开裂情况,内墙涂料分部存在局部小范围的起皮脱落和开裂现象,电信进线光缆改动埋设不规范且不满足使用要求,部分空调出风口设置不一致,影响观感,但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9]价鉴(工程)字第53号】载明:厦门市同安区禹州溪堤尚城6#地块12号楼06单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返工修复费用为110068.7元(修复费用清单有拆除墙面空鼓瓷砖、墙面瓷砖铺贴等),无法确定的修复费用为4781.15元(无法确定修复费用清单有拆除餐厅地面砖、餐厅地面铺砖等)。为此,苏联花支出鉴定费39000元。
喜迎门公司就讼争房屋装饰装修的增项工程的造价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8)同法司法综鉴字71号】载明:增项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总价为429.15元(含扣减合同相应变更及未施工金额),具体说明为增项部分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包括预算书、施工图纸)及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鉴定出项目增项的造价总价为429.15元(因工程变更单未有原告签字确认故变更增项产生的责任承担者由委托人判定);现场存在但双方未统一说法而不确定是施工方施工的鉴定项目的总价为5873.58元,因双方均表示为自己施工故无法确定是谁施工的故未计入增项,单独汇总由委托人判断使用;无法鉴定未计入部分的总价为56077.8元,该项多为隐蔽工程,据已有资料及现场勘验无法明确,故该事项鉴定意见单列,由委托人判断使用。为此,喜迎门公司支出鉴定费2228.7元。
对前述鉴定意见,苏联花质证认为:对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厦欣途[2018]评鉴(工质)字第04号】、异议回复函、补充说明函、回复函、回复补充函没有意见,这组证据可以证明喜迎门公司施工存在工程质量缺陷,构成违约。必须说明的是,该鉴定意见并未能反映喜迎门公司全部施工质量情况,对隐蔽项目等未能查勘的部分的问题,苏联花保留权利。对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9]价鉴(工程)字第53号】没有意见,这组证据证明喜迎门公司施工的装修项存在的质量问题返工修复费用114849.85元。其中鉴定机构无法确定的修复费用4781.15元也应由喜迎门公司承担,因为餐厅地面砖的铺贴与设计图纸不符,喜迎门公司不能证明有经过苏联花确认变更,这是喜迎门公司的责任。另一处天台南面檐口局部瓷砖表面存在疑似渗漏的泛白痕迹,而北侧檐口也有渗漏痕迹,能推定南面同样渗漏。上述返工修复费用也应由喜迎门公司承担。
对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8)同法司法综鉴字71号】的表面真实性没有意见,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本案工程没有增项,相反是减掉院子(3000元)的项目。具体如下:(1)根据施工合同第五条对工程变更明确约定,变更工程项目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并签署《工程洽商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无效。喜迎门公司没有提供双方签署的《工程变更单》,就说明没有其所谓的增项工程。(2)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关规定“在总价包干合同下即当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2018年9月8日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双方当事人在现场查勘,喜迎门公司也表示其所谓的增项工程都在原合同预算书内的清单子目,只是工程量的增加。由于本案装修项目设计、施工都是由喜迎门公司承揽,喜迎门公司签订合同前已多次到现场进行测绘才设计、制作施工图纸并编制《预算书》,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确定包干价格的依据。根据施工合同及附件《预算书》及图纸,双方约定的是包干价实收283000元。因此,本案图纸及《预算书》相应项目范围内即使数量有差异或者子项目未明确标明,也都已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不属于增项,喜迎门公司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3)喜迎门公司在施工中未按合同约定施工,比如客厅、餐厅地砖擅自改为斜铺,喜迎门公司应负违约责任,而并非需要苏联花补价差,对此的鉴定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
喜迎门公司质证认为,对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厦欣途[2018]评鉴(工质)字第04号】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案涉工程已由原告验收合格,即双方已通过合意方式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达成了一致。鉴定结论的如下问题与被告无关,也不是验收单载明的问题:(1)屋面檐口非被告施工,渗水与被告无关;(2)墙面涂料层少许起皮脱落、开裂,与空气湿度等均有关系,可能系受潮所致;(3)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泥沙全部由原告提供,瓷砖空鼓的问题系原告提供的泥沙存在问题所致,与被告无关;(4)因原告大面积进行了违章搭建,可能导致地基下沉,最终导致墙面、地面开裂等问题;(5)被告并未改动进线光缆,故电信进线光缆改动埋设不规范的问题与被告无关;(6)一楼客厅地面的铺贴方式是按原告要求铺贴,不符部分不可归责于被告。
对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9]价鉴(工程)字第53号】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除上述质量鉴定意见书所列与被告无关的事项对应修复费用应予以扣除外,该造价意见书第4页第2项“楼梯间”第①,根据《异议回复函》“每15片中有2片空鼓”,但《异议回复函》并未纳入该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计算说明依据(详见该意见书第2页第二项及第3页第(三)项),对应该部分的修复费用共计为7706元(763元+6943元=7706元,详见该意见书《维修费用清单》第1页);
对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8)同法司法综鉴字71号】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增量,因案涉工程为被告施工,所以意见书载明原告称部分工程是其自行施工,在意见书第二部分,双方未同意说法,被告认为应该纳入确认鉴定费用的范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苏联花陈述:施工日期2015年1月4日,合同约定工期是180个工作日到2015年9月15日,实际完工时间2017年1月14日,喜迎门公司通知苏联花去竣工验收,苏联花在验收单上面签字但未在合格上打钩,签字仅是确认参与验收,并且有备注存在质量问题,例如二、三楼北门设计不合理,瓦工、水电安装等;苏联花于2017年10月1日入住,没有使用燃气;总支付喜迎门公司现金260079元,都有收款收据,现场垫付沙砖款12498元没有收款收据,但雷超明在沙砖单上面有签字;预算书最后一页写明前后院修建项目3000元,因此3000元是包含在合同工程款里面的,院子是我们自己做的,因喜迎门公司认为3000元太少了,他们有叫三个师傅一天工钱是1060元,我支付给雷超明,剩下的工程是我们自己做的;工程没有变更,按照合同约定变更是要签单的,但并未签单;我是在原来的图纸的基础上装修,没有加盖的情况,我购买的是合法的建筑并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给喜迎门公司,目前相关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并未进行相关不合适的决定,我方保留对喜迎门公司追究设计不合法的权利;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因为我们有请清洁员工到场清理,我这么陈述是为了让被告赶紧出处理方案;孙总是叫我扣除沙砖款后他再跟雷超明算,但后面财务不能做账,我把孙总的聊天发给雷超明,雷超明也回答对,扣除沙砖款是经过雷超明和孙总的同意的;回微信的时候并未入住,是因为入住之前需要打扫多次,才会发现问题,如此短信是为了催其赶紧进来整改;油烟、墙壁、水等是入住之前的打扫,国庆时正式入住。
喜迎门公司则认为:实际开始施工2015年初,具体日期不清楚,按照合同约定2015年9月22日完工,但合同同时约定因为原告原因造成延误应该顺延,实际完工时间2016年7、8月份,具体日期不清楚,原被告签署验收单的时间是2017年1月14日;有收到苏联花支付的260079元现金,沙砖钱没有收到,根据聊天记录喜迎门公司不予确认,并且不予在工程款上面扣除,2016年11月13日的收据350元没有喜迎门公司加盖公章并且不是公司出具,而且上面签署的出纳人员和苏联花提供的证据3-7的收款收据出纳人员也是不同的,收据的形式与习惯也不一样,无法确认;造价预算没有包括前后院子,院子是喜迎门公司施工,苏联花主张3000元包含在工程款中是没有依据的,院子是后来新增的,扣除3000元的前提不存在,而雷超明是当时现场的工程协调人员,苏联花陈述1060元转给雷超明的情况不清楚,即使支付了也不能证明是因院子支付的;对苏联花违章搭建的工程,喜迎门公司保留对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苏联花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做了违章搭建的,由其自己搭建的,但因违章搭建造成无法施工,喜迎门公司手里有苏联花相应搭建的图纸;苏联花陈述入住时间陈述2017年国庆期间但在其证据59中显示2017年3月18日苏联花发给喜孙总的聊天记录陈述“三楼供水不足,希望解决,入住这么久还久拖未决,请拿多套方案能实际解决”,该陈述也证实苏联花当庭陈述不属实,存在反言违背诚实守信原则。
本院认为,苏联花与喜迎门公司签订书面装修装饰合同,双方形成的装修装饰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各自义务,喜迎门公司有义务按期施工并将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完工交付苏联花以实现其合同目的,苏联花有义务按期验收工程项目并足额支付对应的工程款。现讼争工程已经完工并就双方争议的工程质量、返工修复费用、工程增项造价等进行鉴定,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鉴定意见经双方发表质证意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现针对苏联花及喜迎门公司的各自诉求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苏联花提出的要求喜迎门公司支付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基本装修工程造价208452元的0.5‰/日计算至验收合格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施工日期为180个工作日的期限即竣工日期应为2015年9月22日,但讼争工程经双方于2017年1月14日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单》,苏联花就工程存在的问题如其认为的二、三楼北面门设计不合理、关开不方便、有部分空鼓未处理等问题进行了备注,而未对竣工时间提出任何异议,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讼争工程存在变更或者增项的情况,而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如存在前述情况则工期相应顺延,现苏联花主张工期延误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足以证实讼争工程应当于2015年9月15日竣工验收,且工期延误系喜迎门公司单方面过错导致,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二,苏联花提出的要求喜迎门公司赔偿修复费用114849.85元并承担鉴定费用3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讼争工程经相应鉴定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有修复之必要,修复费用经由鉴定结论列明,而喜迎门公司未能按约施工完成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苏联花因此产生的损失。而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9]价鉴(工程)字第53号】载明:厦门市同安区禹州溪堤尚城6#地块12号楼06单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返工修复费用为110068.7元(修复费用清单有拆除墙面空鼓瓷砖、墙面瓷砖铺贴等),无法确定的修复费用为4781.15元(无法确定修复费用清单有拆除餐厅地面砖、餐厅地面铺砖等)。该鉴定意见中无法确定的修复费用为4781.15元(无法确定修复费用清单有拆除餐厅地面砖、餐厅地面铺砖等),其修复费用清单中列明了修复项目,而该修复项目对应的工程内容系喜迎门公司施工,其对应的修复费用应由喜迎门公司承担,故苏联花的前述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第三,苏联花要求喜迎门公司提供同安区禹州溪堤尚城12号楼06单元电气给排水安装施工图、竣工图的请求,双方在合同中对喜迎门的前述义务进行了约定,且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各项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编制竣工图。特别是建设项目中的基础、地下建筑、管线、结构、井巷、峒室、桥梁、隧道、港口、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都要编制竣工图。”喜迎门公司作为案涉装修项目的设计人、施工人,编制竣工图是其法定义务,本院对苏联花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第四,喜迎门公司提出的要求苏联花支付工程款85301.53元及违约金(以85301.5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每日按0.0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苏联花是否应继续支付工程款及其具体数额应依据工程总价及增量造价以及苏联花已经支付的款项进行计算。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总价为283000元并附具《预算书》写明了各个具体项目的造价金额,现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8)同法司法综鉴字71号】载明:增项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总价为429.15元(含扣减合同相应变更及未施工金额),具体说明为增项部分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包括预算书、施工图纸)及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鉴定出项目增项的造价总价为429.15元(因工程变更单未有原告签字确认故变更增项产生的责任承担者由委托人判定)等内容,因该鉴定意见经现场勘验等法定程序,鉴定意见认定的增项工程总价429.15元扣减了合同相应变更及未施工金额,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反应了工程的客观情况,本院对该增项造价429.15元予以确认,故讼争工程总价为283429.15元。至于喜迎门公司提出的其他增项工程,因该鉴定意见写明:“现场存在但双方未统一说法而不确定是施工方施工的鉴定项目的总价为5873.58元,因双方均表示为自己施工故无法确定是谁施工的故未计入增项,单独汇总由委托人判断使用;无法鉴定未计入部分的总价为56077.8元,该项多为隐蔽工程,据已有资料及现场勘验无法明确,故该事项鉴定意见单列,由委托人判断使用”。而喜迎门公司作为主张工程款的施工方,其欲主张增量工程款必须举证证实增量工程确实存在并由其施工完成且已经完成的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该鉴定意见并未能佐证其主张,且其所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足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实其主张,本院对其主张的其他增量工程款不予确认。现苏联花主张其转账支付260079元,有喜迎门公司出具的收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金额予以确认。此外,苏联花主张其经与喜迎门公司项目经理雷超明沟通同意而垫付沙砖款12498元、胶款350元,而《预算书》中的前后院修整项目3000元经沟通后由苏联花直接支付工程款给工人,有其提交的委托书、沙砖签收条、收据、结算单、微信记录截屏等证据为证,故前述款项均应在工程总价中予以扣除,现苏联花尚应未付的部分为7502.15元,即:283429.15元-260079元-12498元-350元-3000元=7502.15元。至于喜迎门公司提出的逾期违约金的问题,因讼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系喜迎门公司违约所致,其无权要求苏联花支付违约金。第五,喜迎门公司提出的要求苏联花支付鉴定费2228.70元的问题,因其主张的增量造价仅有429.15元于法有据,该鉴定费用应在苏联花和喜迎门公司之间按比例分配,即由苏联花承担15.3元,其余由喜迎门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苏联花支付修复费用人民币114849.85元及鉴定费用人民币39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苏联花提供厦门市同安区禹州溪堤尚城12号楼06单元电气给排水安装施工图、竣工图;
三、原告(反诉被告)苏联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502.15元及鉴定费用人民币15.3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苏联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308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苏联花负担人民币1996.4元,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91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994.1元,原告(反诉被告)苏联花负担人民币85.4元,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喜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08.7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丽碧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 苏晓秦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