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470号
原告:韩城市XX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XXXXXXXXXX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强增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化XXXX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富申,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XX路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女,汉族,生于1989年4月6日,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公民身份号码:14040XXXXXXXXXXXXX,系中化XX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445
法定代表人:戴和根,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X大街XX号。
原告韩城市XX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XX集团有限公司、中国XX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韩城市XX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XX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城市XX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XX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XX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薛华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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