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13号
原告:张国辉,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庄盼军,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寿光市。
被告:于占升,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贾三军,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寿光市。
被告:王纪华,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寿光市。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市辖区岳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鸿,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东直门内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戴和根,董事长。
原告张国辉与被告庄盼军、于占升、贾三军、王纪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国辉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张国辉负担。
审判员  赵洪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