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40280号
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63713。
法定代表人:庄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烁爽,女,汉族,1994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女,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10013734W(20-1)。
法定代表人:胡富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女,汉族,1994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清徐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直门内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6445。
法定代表人:戴和根。
上列原告与被告保证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18元,由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5358元由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鉴定费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杨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