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民初3018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刚强,巴中市通江县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石牛嘴安置房**。
法定代表人:杨清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竟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