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英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2民初491号
原告:吉林省英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7655号航空国际商务中心A座515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东西孟工业园区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付会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英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英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87.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禹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