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4284号
原告:吉林省亿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九区。
法定代表人:吴龙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东西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会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亿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省亿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亿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乐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