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21民初1562号
原告:***,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0791108834F。
被告:***,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