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双越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二号区5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刚,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先进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庞宝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双越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大仲字第901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双越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0376元、仲裁费5975元,共计17635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5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大连裕达建材制造有限公司40%的股权、大连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0%的股权,无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大连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0%的股权。经查,被执行人持有40%股权的大连裕达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吊销,于2018年3月8日已注销,故无法冻结。
4.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到被执行人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属社区调查核实,并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
5.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大连双越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大仲字第9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彬
执行员***
执行员丛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