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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某石材加工厂与某某,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849号 原告:九龙坡区某石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环球锦标建材交易市场。 被告: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岳路。 被告:***,男,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 原告九龙坡区某石材加工厂与被告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九龙坡区某石材加工厂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某石材加工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某石材加工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1元,由原告九龙坡区某石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