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7101民初466号
原告:广东旺科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原佛山市旺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金石大道25号之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旺科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东旺科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旺科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旺科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6.11元,由原告广东旺科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