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2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维科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纺织服装产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力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三十里铺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樊阳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豫0182民初7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9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3、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26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4、2019年4月28日前往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5、2019年5月20日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豫0182执8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明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