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全鑫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20623号 原告:崔某,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昌某有限公司,住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原告崔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昌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崔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计2055元,由崔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