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20623号
原告:崔某,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昌某有限公司,住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原告崔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昌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崔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计2055元,由崔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